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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威与养殖户对簿公堂 一审、二审均败诉

发布时间:2015/9/22 11:21:30

  伴随着饲料行业的竞争逐步升级,饲料厂与养殖户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很多私下难以调和甚至对簿公堂。8月11日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决了一起成都通威与养殖户的案件。从事发到二审终结,整个事件经历了8年。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先从事件本身说起。

  签订合同

  2008年4月10日,陈立新与成都通威及沅江通威共同签订了《斑点叉尾鮰网箱成鱼饲养收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三方的合作方式为:

  1、陈立新为养殖主体,负责按成都通威要求养殖合格的美国斑点叉尾鮰,陈立新养殖全程受成都通威监督;

  2、成都通威为收购主体,负责对陈立新养殖的合格斑点叉尾鮰成鱼进行收购、加工、出口;

  3、沅江通威为饲料供应主体,负责提供陈立新在养殖过程中的所有饲料;

  4、陈立新与成都通威双方约定供鱼及收购计划为:陈立新必须合理安排鱼种放养规格和生产计划,一个养殖周期(2008年4月一2009年4月前)内陈立新养殖的合格成鱼数量约为2000吨;

  5、合同第五条约定,成都通威收购成鱼的单价为5.3元每斤;

  6、第六条约定的购鱼款支付方式为:成都通威收鱼后每月底向陈立新支付当月25日之前的货款,25日之后的货款下月支付,支付金额:现金70%,另外30%抵扣饲料欠款;

  7、第八条第5款约定陈立新所养殖的美国斑点叉尾鮰不经成都通威同意不得销往除成都通威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8、同时,合同中还明确,沅江通威为陈立新养殖美国斑点叉尾鮰全程提供饲料,并保证饲料的供货数量、质量与时间,价格随行就市,在一个养殖周期内,沅江通威按陈立新年度实际使用饲料总量的35%作为饲料垫资限量。并由成都通威在收购陈立新的合格成鱼后,将陈立新所欠沅江通威的饲料垫付金额在购鱼总货款中扣除,在当年的12月底前扣清,并转付给沅江通威。

  9、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违约责任约定,如陈立新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供鱼计划提供成鱼或成都通威如不能及时按照计划收购陈立新成鱼,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份的购鱼款10%作为违约金。另合同还对养殖水域、养殖品种、成鱼规格、质量的要求及合同三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的约定。

  签订合同后发生了什么?

  合同签订后,陈立新用从沅江通威赊购来的饲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养殖任务。

  2008年下半年正值成鱼收购季节,却遇上了世界金融危机,成鱼出口受阻,2008年9月初,成都通威总部在沅江通威召开会议研究订单鱼的加工销售问题,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通威鱼总部水产部负责人吴宗文、两湖片区总裁毕熙京,成都通威鱼公司总经理廖元刚及其市场部经理宁远平,成都通威总经理黄克明及沅江通威总经理杨伟及其市场部经理廖彬贤等,针对成鱼出口受阻,会议要求各下属公司针对订单鱼协助养殖户找国内销路。

  陈立新在成都通威鱼公司市场部经理宁远平、郭仪杰等的帮助下,以每公斤低于合同价1.2元左右的价格将网箱、池塘成鱼在成都、重庆的水产品市场销售了1400多吨,其余成鱼除成都通威委托湖南恒联收购加工了5833公斤(网箱成鱼)外均自行低价销售。

  沅江通威从成都通威回收的少量成鱼款中扣回了少量的饲料款,大量饲料款无法扣回。

  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上诉 要求成都通威、沅江通威承担违约责任

  陈立新以成都通威及沅江通威未按合同约定向陈立新收购美国斑点叉尾鮰成鱼,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成都通威、沅江通威承担违约责任,并冲减所欠沅江通威公司的饲料款。

  一审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5日

  判决:

  一、通威(成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陈立新违约金21134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陈立新要求沅江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冲抵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由成都通威负担23707元,陈立新负担53元。

  成都通威表示不服继续上诉

  宣判后 成都通威不服上诉称:

  一、成都通威无违约行为,原判认定成都通威违约错误。成鱼的养殖周期是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前,而收鱼的时间合同未明确约定,依常理,在养殖周期内甚至养殖周期满后收鱼都是合理的。本案合同、补充协议及二份收购通知已证明双方已依法对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变更。陈立新在成都通威鱼公司市场部经理宁远平、郭仪杰等人的帮助下,以低于市场价将成鱼销售至成都、重庆水产品市场以及自己低价销售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自愿对合同的变更,不能得出成都通威违约的结论。

  二、宁远平、廖国辉等人的证言依法不具有证明力。证人均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证明力无法与上述书证相比。

  三、廖彬贤及方国权的证言证实了成都通威无违约事实,同时,还证实了2008年9月5日,陈立新网箱成鱼死亡40余万斤的事实。

  四、陈立新所诉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成都通威无关,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立新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立新承担。

  二审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1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由成都通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嗯,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虽然时间长了点,但好在,最终也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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